第十四章 |补给(1)(二)
至于马匹的饲料,困难就更加少了,因为饲料既不需要磨碎也不需要焙烤,在农村中,农民为自己的马匹储存的饲料能一直用到下届收割期,因此,即使军队在厩舍饲养牲畜很少的地方宿营,也不会缺少食料。当然,饲料要由村镇供应,而不是由屋主供应。此外,在组织行军时人们显然应考虑到地区的性质,不要使骑兵恰好到工商业城市地区去宿营。
从上述粗浅的考察中能够得出结论:在中等人口密度的地区,即每平方普里约有两千到三千居民的地区,一支拥有十五万名战斗人员的军队在不妨碍一齐战斗的前提下有限度地分散宿营时,通过屋主和村镇供养就可以取得一两天的给养。即这样的一支军队连续行军的时候,即使没有仓库及其他给养准备也是能维持的。
法国军队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在拿破仑指挥下的行动,就是以这个结论作为依据的。他们从阿迪杰河向多瑙河下游和从莱茵河向维斯拉河行军的时候,虽然除了屋主供养之外,没有采用其他任何方法,但在给养上并没有发生什么困难。因为他们是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优势作为行动依据的,是以不停取得确定无疑的胜利作为前提的,至少,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犹豫不决和小心谨慎而迟滞不前,因此他们在胜利道路上的运动大多数是不中断的行军。
如果环境不很有利,当地居民并不稠密或工人比农民多,土地贫瘠或已数次驻过军队,那么,取得给养的结果自然会差一些。可是,如果我们考虑到,把一个纵队的宿营地区每边从二普里增加到三普里,宿营地区的面积就立即可以增加一倍以上,也就是说,已不是四平方普里而是九平方普里,这样宿营仍然可以保证进行共同战斗。在一般情况下,那么,我们就可以知道,在不中断地运动中,即使在不利的情况下,这种取得给养的方法依然是可行的。
但是,如果军队要停留几天,而又没有采取其他方法早作准备,那就必定会发生极大的困难。即便在现在,如果一支庞大的军队不采取下列两项措施早作准备,也是不能停留几天的。第一项措施是给部队配备辎重队,携带数天(即三四天)最必需的给养——面包或面粉。这样,再加上士兵自己带的三四天口粮和八天用的最必需的给养总是能得到保障的。
第二项措施是设置恰当的军需机关,以便在部队休息的任何时刻都可以从远方运来粮食。这样,就能随时放弃屋主供养的方法而改用另一种给养方法。
屋主供养这种方法有许多优点,因为它不需要任何运输工具,而且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就能作到。当然,这要以部队一般都进行舍营作为前提。
二。军队强征。当一个单独的营有必要在一些村庄附近野营时,能指定这些村庄供给给养品。从这一点看,这种获得给养的方法在实质上同前一种方法没有什么不同。可是,如果在一个地点设营的部队人数非常多,象常见的那样,那么为了供给一个较大的整体(如一个旅或一个师)所需要的给养,除了从一些地区共同进行强征,随后再进行分配之外,就没有别的办法。
人们一眼就能看出,这种方法决不能为大量的军队取得必要的给养。在一个地区强征到的粮食比部队在这个地区舍营时所能够得到的粮食要少很多。因为在舍营时三四十个士兵进入一户农民家里,必要时甚至能把农民最后的一点粮食都弄到手。但是,派遣一个军官带领几个士兵去强征,既没时间,也没办法把一切存粮都搜出来,而且通常缺乏运输工具,因而只能得到现有粮食中的很少一部分。从另一方面来看,假如大量军队密集在一个地点上野营,那么对于整个军队的需要来讲,能够很快征到给养品的那些地区就显得过小了。一支三万人的部队,只在半径为一普里的圆圈内,也就是在三四平方普里的面积内强征给养品会获得什么样的结果呢?是得不到好结果的,他们很少可以征到所需要的东西,因为,大多数邻近的村庄已有别的部队在宿营,这些部队是不会让村庄把东西交出来的。末了,这种方法经常造成很大的浪费,因为个别的部队得到的东西超过了他们的需要,很多东西没有食用就扔掉了,等等。
所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用这种强征的方法来解决给养问题,只有在部队不太大时(即对八千至一万人的师来说),才能收到成效。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当作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
一切直接在敌前行动的部队(例如前卫和前哨),在向前运动时,常常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这种方法,因为在它们要到达的地点压根不可能预先准备好粮食,而且通常距离为军队主力所征集的粮食太远。另外,独立行动的别动队也只能采用这种方法。最后,在万一没时间和无法采用其他方法的一切情况下,也必须要用这种方法。
军队越是适于采用正规征收的方法,时间和环境越是允许采用这种方法,取得给养的结果就越好。可是,时间常常不允许采取这种正规征收的方法,而军队用强征的方法直接取得给养却能快得多。
三。正规征收。毫无疑问,这是筹备给养的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也是现代一切战争之基础。
这种方法和前一种方法的区别主要在于,正规征收是在地方当局参加下进行的。这时,在有存粮的地方并不是用暴力强取存粮,而是经过合理的分派,要居民有秩序地交出来。只有地方当局才能作好这种工作。
在这里,一切都取决于时间。时间越多,分派就越普遍,负担就越轻,成效就越理想。甚至也能把现金采购作为辅助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正规征收就和第四种方法近似。在本国内集中军队时,采用这种方法是毫无困难的,在军队后撤时,常常也不会遇到什么困难。与此相反,在进入尚未占领的地区时,安排正规征收的时间就比较少。通常前卫只不过比主力先到一天。前卫只能对地方当局提出要求,要求他们在某地准备好多少粮秣。这时只能在附近的地方——周围几普里的范围内筹集和征收粮秣。因此,对人数较多的军队来说,假如自己不携带几天的给养,只靠在匆忙中征收的粮秣是远远不够用的。因而,军需机关的任务就是掌管粮秣,把它只分发给那些毫无储备的部队。但是,困难是会逐渐减少的,因为能够征收粮秣的距离在一天天扩大,地区的面积随之扩展,征收的效果也会随之而增大。假如可供征收粮秣的地区在第一天只有四平方普里,那么在次日就会有十六平方普里,在第三天就会有三十六平方普里。也就是说,第二天比第一天增加了十二平方普里,第三天比第二天又增加了二十平方普里。
当然,这里所谈的只是大体的情况,征收粮秣的地区的扩大还要受许多其他情况的限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刚刚住过军队的地方不可能象没有住过军队的地方那样地提供很多的粮秣。可从另一方面来看,征收粮秣的地区的半径每天也能扩大二普里以上,即扩大三四普里,有些地方还或许更多一些。
为了把分派的粮秣,起码其中的大部分确实能够被征收到手,当然要依靠配属给地方当局的征粮队行使权力,但更重要的是要使全体居民害怕负责任。受到惩处和虐待,使他们通过这一切而感受到普遍的压力。
我们不打算叙述军需机关和给养制度的复杂的全部细节,我们只谈这种方法有可能得到的结果。
根据对一般情况的考察而得出的。并为革命以来历次战争的经验所证明了的结论是:一支军队,只要它带有几天的粮食,即便兵力很大,采用正规征收的方法无疑是可以解决给养问题的。军队到达某地后立刻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最初只限于附近的地方,今后越来越扩大征收地区的范围,而且由越来越高的当局进行安排。
除非当地的力量已经枯竭,非常贫困或遭到严重破坏,要不然,这种方法是永远可以使用的。军队驻止的日期较长的时候,要求能一直提到最高的地方当局,它在安排时当然就能使负担尽可能地平均些,还能通过收购来减轻征收粮食的压力。而且,即使是外国军队,如果它想较长时期驻在我们的国土上,常常也不会那么粗暴而无所顾忌地把全部的给养负担完全加在当地民众身上。正因为这样,这种征收方法便逐渐地自然而然地接近于仓库供给的办法,但是不会因此就完全变为另一种方法,它对军事活动的影响也不会有显著的变化。这是因为,尽管能从较远的地方运来粮食补充当地的粮食,可是当地依旧是军队取得给养的真正源泉。这同十八世纪战争中的给养情况,即给养通常完全由军队独立管理与地方毫无关系的那种情况相比,是全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