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二帝治盗
宋代:洪迈
汉武帝末年,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小群以百数。上使使者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余级,于是作“沈命法”,曰:“群盗起不发觉,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弗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不言。故盗贼浸多,上下相为匿,以避文法焉。光武时,群盗处处并起。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擿,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其牧守令长坐界内有盗贼而不收捕者,及以畏懦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此二事均为治盗,而武帝之严,不若光武之宽,其效可睹也。
译文
汉武帝末年,盗贼越来越多,大的盗匪群多达数千人,小群的也有几百人。皇上派使者穿上绣衣,拿着符节凭证,派军队进行攻击,斩首大的部队有的达一万多首级,于是建立“沈命法”,法律规定:“成群的盗匪出现没有发觉,发觉了而没有捕获到规定的标准的,二千石以下的官员到下级官吏主持这件事的人都判死刑。”这以后下级官吏害怕被杀,即使有盗贼也不敢上报,唯恐不能捕获,违反规定连累郡府,郡府也让他们不要上报。因此盔贼渐渐增多,上上下下却相互隐瞒,好躲避法令条文的制裁。汉光武时,成群的盗贼到处兴起,汉光武帝派遣使者下到各郡,听任盗贼们自已相互纠纷揭发,五个人共同斩杀一人的,免除他们的罪行。官吏们即使停留拖延、回避不前、故意放纵盗贼的,都不加追问,只以捉获讨伐的成效论处。那些郡守、县令犯了管辖区域内有盗贼而不收容捕捉的罪过的,及因为害怕软弱丢弃城池和职守的人,都不看作过失,只根据捕获盗贼的多少来评定优劣,只有包庇隐藏的人才判罪。于是互相追捕,盗贼们都解体逃散。这两件事都是治理盗贼的,而汉武帝的严厉不如汉光武宽缓,它们的效果不同是很明显的。
参考资料:1、 佚名.道客巴巴.http://www.doc88.com/p-1532103410452.html
洪迈
洪迈(1123——1202),南宋饶州鄱阳(今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字景卢,号容斋,又号野处。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学士、资政大夫、端明殿学士,副丞相、封魏郡开国公、光禄大夫。卒年八十,谥“文敏”。配张氏,兵部侍郎张渊道女、继配陈氏,均封和国夫人。南宋著名文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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