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耳鼻咽喉一般创伤(traumatic injuries of the ear,nose and throat)
耳鼻咽喉创伤(traumatic injuries of the ear,noseand throat)平时、战时均可见到,对越自卫反击战中不完全统计耳鼻咽喉伤员占入院总务员的5.7%。耳鼻突出于头面部,容易受外伤。战时火器的爆震压力波对听器的损伤尤为严重。咽喉位置较深,其前上有下颌骨,前下有胸部,后有颈椎保护,故受伤机会较少。战伤中,耳部伤口占72.6%鼻部伤占21.0% ;咽喉伤占6.4%。
平时创伤多由于撞击、跌碰、挤压、切割等引起,有挫伤、裂伤、切伤。战时多由于弹片、枪弹伤所致。其他有爆震伤、烧伤、化学伤及原子伤等。
耳鼻咽喉互相贯通,且与颅脑、眼、口腔、颈椎等邻近,创伤时多为合并伤。平时合并伤为35%,战时合并伤高达62.5%,以颌面部及眼部合并伤为多见。
耳鼻咽喉解剖结构复杂,生理功能特殊,软组织不多,血供丰富,邻近有大血管、颅神经、眼和颅脑等重要器官,且为呼吸道及消化道的上端,并为构成面容的重要部分之一。因此,在创伤救治中涉及的问题较广泛而复杂,在创伤的不同时间将出现不同的特点及临床表现:
(一)创伤多为合并伤。无论闭合性或开放性损伤,骨组织易发生骨折或碎骨片。
(二)早期症状常为直接影响,如出血、呼吸、吞咽及发声困难、听力及平衡障碍以及合并伤等症状。
(三)中期症状主要为继发感染或并发症的结果,如继发性出血、局部感染、肺部及颅内感染等。
(四)晚期症状多为外伤后遗症,如瘢痕狭窄,致发生呼吸及吞咽功能障碍或神经功能障碍,并影响面容。
(五)开放性损伤,特别是弹片伤,常有异物存留。
【处理原则】
耳鼻咽喉创伤处理原则一般同外科。根据耳鼻咽喉创特点及伤员具体情况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防治窒息:防治窒息应根据导致窒息的不同原因进行处理。咽喉创伤引起呼吸困难应进行低位气管切开术或自创伤口内插入气管套管、橡皮管、塑料管等代作品以保持呼吸道通畅;牵引后坠的舌根;放入咽导管,吸出分泌物等。
(二)出血和抗休克:鼻腔出血可用凡士林纱条填压。其他伤口可行包扎或向伤道内填压,或缝合和结扎血管止血。颈部伤口不能用环形包扎,因为有可能压迫静脉回流,加重局部水肿,引起呼吸困难,或直接压迫气管发生呼吸困难,导致不良后果。如损伤在一侧,可于健侧用夹板或把健侧上肢上举贴于头部作为支架行单侧加压包扎(图13-1)。疑有颈部大血管损伤者应立即结扎或行血管缝合修补,以防发生意外。出血较多者应予输血、输液、防治休克。
图13-1 颈部创伤单侧加压包扎止血法
(三)解决吞咽困难:吞咽困难者可进行鼻饲饮食或输液。
(四)清创和抗感染:耳鼻咽喉组织供血丰富,抗感染力强,清创时应尽量保留组织。即使有轻度感染,经彻底清创,去除异物及坏死组织,对位缝合,放置引流仍可达到一期愈合,以免组织缺损过多形成畸形影响面容及功能,造成后期处理困难。早期给予磺胺或抗生素及破伤风抗毒素治疗,可以有效预防感染或并发症的发生。
(五)异物处理:耳鼻咽喉异物原则上均应摘除。但由于异物存留的部位、大小、摘除难易、对功能的影响及后果等,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异物明显容易摘除者,在清创时予以摘除。
2.异物靠近或损伤大血管或重要神经、出血不止者,应认真做好异物定位,结扎损伤血管,取出异物。
3.异物造成功能障碍或处于骨折线上,影响骨折愈合或发生感染者应取出。
4.小金属异物嵌顿于深处,不影响功能,无明显症状,又无感染者可不取出。